济宁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对外交流合作处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1095



艺术字 1


济医院字〔201731


直线 2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7411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外办出[2017]1)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和基层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着眼国家发展大局与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区别管理。

(一)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四条学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一)持有外国国籍的教学科研人员,应邀赴国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二)拥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教学科研人员,赴该居留权所在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三)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在国外期间,应邀在国外因公临时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第六条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可报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得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参加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学会组织的出国任务,按照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学会发放的通知内容执行;学校在外联合举办国际会议,与合作方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包括大巴、火车、出租车费),可视同城市间交通费用进行报销。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7天内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文件要求,将护照交回相应保管机构;回国15天内须将出访报告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出访经费的主管部门,出访报告将作为经费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出国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境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全日制在籍学生(在职除外)出国(境),原则上均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院字31号附件1:济宁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doc

院字31号附件2: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doc

院字31号附件3: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doc

院字31号附件4: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

院字31号附件5: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doc

院字31号附件6: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doc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