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对外交流合作处发布时间:2019-06-21浏览次数:2208



艺术字 1


济医院字〔2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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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955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申报与管理,促进全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在我校进行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活动,不包括以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生交流活动。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培养优秀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既有专业基础上,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立足社会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不得涉及义务教育、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性质教育或活动。

第五条学校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适用于本办法。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二章报批流程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与国外大学联络,对其基本情况、办学资质、专业优势、合作模式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并形成书面可行性报告。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等信息咨询。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二级学院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外方大学签署任何意向书或协议书。

第七条在充分了解、协商和论证基础上,二级学院向对外交流合作处递交书面请示和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内容包括合作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论证等。凡涉及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土地、房屋或设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须一并如实说明。

第八条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就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具体事项进行初审,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立项。

第九条二级学院根据《条例》《办法》等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定,按规定日期将申报材料报至对外交流合作处。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合法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由二级学院与外方学校协商后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后生效。所有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山东省教育厅初审后,报送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批阶段,山东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届时由学校申报单位、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协同向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考察组汇报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筹备期内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由外事分管院长主管。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外事分管院长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实践教学管理处、对外交流合作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和决策,定期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涉外事务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具体事项如下:

(一)二级学院与外方学校拟定的合作协议的签署和续签;

(二)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期间的涉外事务;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延期、撤销等事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

(四)根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组织工作;

(五)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有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生简章的制作及招生宣传;

(二)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中引进的外方课程及教材的审核、课程对接、学分互认;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出国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

(四)对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五)与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过程中的业务管理由具体办学二级学院负责。具体事项如下:

(一)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定,制定培养方案,编制教学大纲,并严格执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签署出国留学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到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二级学院以书面内部请示方式报对外交流合作处,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外籍教师来校授课期间的教学管理和生活安排;

)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完成国内阶段的学习,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经外方合作院校选拔合格之后,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报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本科层次)、研究生处(研究生层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备案;

)每年3月或上级要求的时间配合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师资配备(包括中外方)、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毕业手续;

)接受学校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跟踪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就具体事项与相关业务部门互通信息。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根据《济宁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济医院字2014119号)执行。学校设立合作办学管理经费专项,统一办理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收、支业务。财务处会同二级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协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出现不可抗因素或其它原因,经多方努力仍致使中外合作办学无法继续执行的,可中止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八条如中外合作办学因故中止,学校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完成未竟的教学任务,直至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全部完成学业。同时妥善处理并完成与教育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201957日印发